南京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览

导语 南京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是怎样的?南京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标准是怎样的?南京职工大病医保怎么报销?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具体办法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现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南京职工医保零星报销条件

  >南京异地就医零星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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