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

  (一)租赁补贴

  申领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城市低保家庭除同时符合上述租赁补贴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实物配租: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二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

  2、城市低收入家庭除同时符合上述租赁补贴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实物配租:

  (1)特困企业中无房且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

  (2)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以下的;

  (3)低收入享受全额租赁补贴满两年的家庭;

  (4)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三)经济适用住房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人均月收入2421元以下,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

  (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三)在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含配偶)在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

  (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需满足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保障性限价住房

  保障性限价住房是面向首次置业的家庭,被认定的人才以及达到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包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 35 周岁的未婚个人;

  3、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务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级以上职称);

  4、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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