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保供养申请条件
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办理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办理方法
1、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道审核。
3、街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