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一览表

  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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