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工资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导语 南京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不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见,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试用期工资的“托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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