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适用房收益金标准

导语 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时,转让方需要向政府缴纳收益金,具体的收益金标准见正文。

  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

  注: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拓展阅读: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

  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经适房】可查看南京经适房上市申请条件、上市材料、上市确认书样本和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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