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导语 南京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金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一般在保险金领取后还没就业的才可以申请补助金。

  南京失业金分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

  一、条件

  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期间,在南京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标准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750元;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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