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共有产权房买卖规则

导语 南京共有产权房供应对象为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家、各类人才符合条件均可购买南京共有产权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规定年限才可继续买卖。

  购买人群: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住房)》或《南京市购房证明(本市户籍单身无住房)》;

  2、未在南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5周岁以下个人还需提供在南京累计缴纳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南京市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单身)》;

  2、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提供自开具购房证明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4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三)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

  1、持有《南京市人才购房证明》;

  2、未在我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3、在南京无自有住房。

  转让年限

  本市户籍及各类人才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申请上市转让;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申请上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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