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南京用人单位怎么申请缓缴社保2021
导语 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申请,费款所属期为8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于9月15日前申请缓缴。
更新于2021年8月25日。
近日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举措》(宁政发〔2021〕74号),推出十项举措,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
对此,南京人社局发布“十项举措”涉及降低社保费率、缓期缴纳社保费的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申请,费款所属期为8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于9月15日前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销售收入、货币资金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是否缓缴,并于当月月底前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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