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乘客应主动按规定的票价刷卡、投币或购票;无人售票车不设找兑,乘客应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持免费或优惠乘车证(卡)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或刷卡,严禁伪造或冒用。车辆刷卡设备在行驶过程中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乘客出示乘车卡可免费乘车。

  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二条 公共汽(电)车驾乘人员应督促乘客按规定刷卡、投币或购票。乘客应积极配合公交企业驾乘、稽查人员的票证查验工作。遇有冒用或持伪造乘车证(卡)乘车的,稽查人员可暂扣证(卡),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乘客应按秩序有序候车、乘车:

  (一)在公交站点区域内有序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

  (二)有序上下车,有人售票车先下后上,无人售票车在指定车门分别上下;

  (三)严禁强行登车、扒车、拦车等行为;

  (四)遇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应文明礼让、主动让座;

  (五)乘车时禁止吸烟、随意吐痰与抛洒垃圾,不得饮食、编织;

  (六)乘车时不得有乞讨、卖艺、推销、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七)行车过程中乘客应坐好或拉好扶手,严禁擅自开关车门、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及其它影响乘车秩序及安全的行为;不得在车门口、通道处就坐;

  (八)严禁进入驾驶区域,严禁有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的言行;不得要求驾驶员做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其它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不得擅动车载机、投币箱等车辆设备;无意外情况,不得动用安全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四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超过的部分应按比例倍数购票(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

  禁止携带总重量超过5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长度超过1.7米的物品乘车。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以下物品乘车: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易碎、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二)管制刀具;

  (三)犬、猫等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四)折叠自行车;

  (五)未封闭盛放的鲜活物品;

  (六)有异味物品;

  (七)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乘客应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损失责任自负;摆放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六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士、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等须在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禁止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乘车。

  第七条 发生影响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公交企业及驾乘人员应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有条件的由驾驶员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乘客应予以理解和配合。

  第八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损坏车辆设备、站点设施或造成其它损害的,应予以赔偿;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或工作职责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公共汽(电)车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本守则自2014年 月 日施行,原《南京市无人售票车乘车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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