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游 抵达南京禄口机场离机指南

导语 五一佳节将到,南京作为历史文化源远流长的城市,是不少市民旅游的不二选择。当乘坐长时间飞机抵达机场后还有一系列的离机流程,南京本地宝为您整理了离机指南,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到达流程:1检验检疫--2边防检查—3提取行李—4海关检查—5离开机场

  一、入境海关验放的各项管理规定

  (1)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2)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3)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的香烟,或超过100支的雪茄,或超过500克的烟丝,对超出限量但仍属自用的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携带超过20,000元的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携带需复带出境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时,旅客应填写两份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旅客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

  (5)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6)携带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7)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其它限制或禁止进境的物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0)简化旅客进出境申报手续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进一步简化旅客进出境申报手续,统一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验放尺度,自2008年2月1日起,所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境的旅客,如没有携带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可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二、入境检验检疫的各项管理规定

  1、入境人员检验检疫规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简化航空口岸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手续的公告》 2007年第196号文:2008年1月1日,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所有入境人员必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体温检测和必要的医学询问,对出现传染病症状的旅客实施必要的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进行传染病排查,对有传染病嫌疑的旅客按有关规定处理。在入境时,如果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之一的旅客,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旅客,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现场工作人员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处理。

  2、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规定

  ①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46号总局令《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规定“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②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12号联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的规定,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以下动植物及其产品 入境: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③处理及法律责任

  如出入境人员携带以上禁止入境物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物品予以销毁处理或限期退回处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46号总局令《出入境人员携 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而未申报的;

  (二)申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四)未按照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接受检疫,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二)伪造、变造卫生检疫单证的;

  (三)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三、入境边防检查

  1、国际出发(到达)的旅客应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规定

  国际出发(到达)的旅客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

  2、出(入)境登记卡

  出(入)境登记卡是边防检查机关用来登记旅客基本信息,并作为旅客出(入)境记录的凭证。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必须如实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登记卡可在边防检 查柜台前设置的填写处取得。

  3、出入境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有关免填及填写出(入)境登记卡的相关规定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免填边防检查入境登记卡;

  (2)持团体签证来华的外国游客、持团体名单出国旅游的中国旅游团出入境不需填写边防检查出(入)境登记卡;

  (3)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旅客,入出境均不需填写边防检查登记卡;

  (4)其他出入境旅客均必须如实填写出(入)境登记卡。

  4、国际中转旅客不需办理中国签证的相关规定

  已订妥前往第三国的联程机票,且在华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外国过境旅客不需办理中国签证。

  5、出入境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应交验证件的管理规定

  出入境旅客通过边防检查时应交验本人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包括护照及各类代用证件)、签证(包括居留证件及进入许可等)。出境旅客还需向边防检查民警出示所乘坐航班登机牌。

  6、旅客携带武器出入境规定

  旅客携带武器出入境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通过边防检查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如实申报,并凭有关部门的批准函件办理相关边防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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