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南京鼓楼区建设工程复工指南

导语 南京市鼓楼区复工应该在哪里申请?南京鼓楼区有疫情吗?南京鼓楼区复工怎么申请?

  2020年2月10日起南京市按照“企业自查、向区(园区)报批、分级审核”的程序,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业

  南京市鼓楼区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复工指南

  为有序开展我区建设工程节后复工工作,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落实各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和《南京市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复工指南》,制定本复工指南。

  一、复工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全区建设工程复工(含新开工,以下同)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点(根据疫情情况需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工地现场(包括办公区和生活区)必须符合防疫和安全生产条件,经过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初审合格,报鼓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建筑工地专项组(以下简称鼓楼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审查同意,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备注:市报监项目向市监督机构申请初审;区报监项目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初审;非报监项目向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初审;非报监项目没有明确区项目主管部门的,向区建设局申请初审。)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疫情重点地区(湖北武汉、温州等)人员排查梳理,疫情解除前不得安排这些地区人员进入工地。

  (四)市、区工程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复工条件审查,对各类工地分类指导,控制好复工时间与节奏,保证工程有序、规范复工。

  二、复工流程

  (一)复工前自查

  1、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成立工地疫情防控小组,制定现场防疫应急预案,落实专门机构、人员负责防疫相关工作,并安排专人对接鼓楼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和属地街道。

  2、工地现场落实足量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测温仪(每个人员出入口不少于2个)、

  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1个,且现场储备口罩数量满足现场人员10天用量)、

  消毒剂(保证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人员集中场所每天消毒不少于2次,且满足10天用量)、

  隔离观察宿舍不少于5间(保证用于已进场人员出现疑似发热问题时隔离14天)。

  3、建设单位牵头安排,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配合严格管理,逐一登记人员信息。所有进入工地现场人员都要填写《个人登记表》,建设单位要在其返回工地前落实其14天内旅行(途径)地、接触人员情况。

  4、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含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全部输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每天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考勤,并将系统录入信息截图备查。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贵制定返宁人员医学观察方案,组织返宁人员居家医学观察或定点医学观察,观察地点不得为建筑工地作业区,或与作业区相连的生活区、办公区等。

  6、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市建委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及春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质字[2020]9号)的相关要求。

  (二)复工申请和复查

  1、疫情防控

  (1)项目部完成复工前防疫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进场人员信息汇总表》《建设工地春节后复工检查情况报告(防疫)》返宁人员医学观察组织方案等报送至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

  (2)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对申请复工的项目,要逐一初审工地防疫情况,符合要求的通过初审;

  防疫措施未落实、人员信息未全部采集、防疫物资不到位、未落实返宁人员医学观察方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初审。现场初审,由监督人员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复查初审表(防疫)》,并经监管部门(监督机构)领导签字确认。

  (3)通过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防疫初审的工地,建设单位应向鼓楼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提请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

  (4)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同步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清单报备至市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专项组。

  (5)通过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审查的工地,方可通知相关人员返宁。返宁人员不得直接进入工地现场,须按照《鼓楼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返宁人员居家医学观察或定点医学观察14天后,报请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批准,方可进入工地,同时向所在街道报备。

  2、安全生产

  (1)项目部待工人返宁后,统筹安排每名工人的相关防疫工作。防疫工作落实后,按照安全生产复工检查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安全教育、机械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报施工企业检查。

  (2)各施工企业要成立检查组,对承建项目部逐一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部复工前安全自查的情况,检查合格的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3)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核查通过的,施工单位将《建设工地春节后复工检查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报送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4)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申请复工的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复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复工;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前,不得同意复工。现场复查,由监督人员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复查表(安全生产)》,经监督机构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复工。

  三、复工后现场管理

  (一)施工现场要求

  1、工地生产、办公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商品采购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外来渣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及其他人员严格控制,必须佩戴口罩,逐一登记进出时间、体温。

  2、进出工地、办公区、生活区必须实名制登记并每日检测体温。

  3、在公共区域活动,必须佩戴口罩。

  4、工人宿舍不得设置通铺,并保持良好通风。

  5、加强生活区、办公区环境卫生,对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按防疫规定进行清扫消毒。

  6、用餐实行统一管理,不得购买非正规渠道的食物,确保食品安全;就餐场所开窗通风,分批安排就餐时间,控制每批就餐人员数量,避免面对面用餐;全部实行分餐制。

  7、发现体温异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症状的,应立即报告,到就近发热门诊就诊;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8、将疫情防控、卫生健康知识纳入三级教育范围,在工地生产、办公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

  9、确保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10、项目部应服从区防疫指挥部建筑工地组、街道社区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按要求上报疫情线索,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监督管理要求

  对已经复工的建筑工地,各监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频次,开展“四不两直”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和违规处置

  (一)市、区各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地落实防疫措施情况的抽查,按照区防疫指挥部要求督促工地现场做好防疫管理。

  (二)检查中如发现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足量防护用品、未组织返宁人员医学观察14天、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立即责令停工,扣减相关企业信用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责任企业进行处理。

  (三)对未经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复查同意,擅自组织复工的,市、区工程监管部门(监督机构)与相关部门联动,停止渣土运输、夜间施工许可等审批,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严厉处理;如系建设单位要求违规复工的,将暂停与该建设单位相关的其他工程手续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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