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导语 南京复工以后职工需要隔离吗?南京复工时间是什么时候?南京推迟复工复业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复工复业平稳安全的通知》最新要求:

  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在此期间,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2019年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参考:

  一、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对象和标准:

  2018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返还条件: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18年度1-12月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历史欠费,申请时企业仍在正常参保缴费,且社保基金审计中未发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

  tips:企业裁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返还申请。超过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2019年已提交申请的企业,应完善申请资料及相应手续。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可通过:

  1、南京市人社局申请,填报《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

  2、向所在区(含经济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还需提供:

  1、与实际用工企业签订的返还资金归属协议书(需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经办人员签字)

  2、以及双方企业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名单原件(包括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明细表、派遣人员名单表)。

  审核:

  区人社部门初审后,由市人社、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国资、税务、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审定,公示后发放。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对象和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承诺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我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返还条件:

  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的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

  1、申请时的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

  2、还应提供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包含获得稳岗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承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连续6个月亏损;

  或在2018年度,或在2019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内累计亏损8个月及以上。

  tips:申请时的裁员率=[(申请当年第1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申请当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申请当年第1个月至申请当月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满6个月时的裁员率=[(获得稳岗返还后第1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第6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6个月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申请时间: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12月31日前提出返还申请;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时间可延长至2020年1月31日。超过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3、2019年已提交申请的企业,应完善申请资料及相应手续。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劳务派遣企业)可通过:

  1、南京市人社局申请,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向所在区(含经济开发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审核:

  区人社部门初审后,由市人社、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国资、税务、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审定,公示后发放。

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稳岗补贴】可获企业稳岗补贴网上申请通道、申请所需表格、南京各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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