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导语 南京市发布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现将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两项标准中的a阶段分别简称为“轻型汽车6a标准”和“重型汽车6a标准”。

  二、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1类、M2类、N1类汽车,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的燃气车。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6a标准。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地转入本市)的重型燃气车辆,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汽车6a标准。

  五、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8352.6-2016和GB17691-2018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需提前实施的,将另行通告。

  六、凡在2019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地转入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和重型燃气车,在2019年8月1日之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七、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提前做好采购和销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八、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内容来源: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网址:http://hbj.nanjing.gov.cn/njshjbhj/201908/t20190809_1621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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