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安居的自有住房范围

导语 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等属于自有住房范围。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南京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南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人才安居】获取最新安居政策/解读、人才类别、申请入口及补贴标准,加入本地宝办事交流群等。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