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属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认定标准

导语 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属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六十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认定标准:

  江苏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如何确定

  江苏无劳动能力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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