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流产假政策

导语 南京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流产假天数和流产(引产)时月份成正比。

  南京流产假规定:

  1.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2.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58天的产假。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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