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江苏交通40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通过其他方式引导

导语 即日起,《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正式施行。详见正文。

  更新于2022年3月2日

  即日起,《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正式施行。交通运输领域内的40项高频轻微违法行为将免予处罚,而是通过签订免予处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遵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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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免罚条件的,是否当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免罚情形,归纳起来:一是行为轻微、无后果、及时改正;二是初次违法、有后果但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据此,不仅要考虑“行为”和“后果”两个维度,还要考虑到只有当事人改正完成后,才应当依法予以免罚。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自愿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执法人员按照有关程序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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