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导语 南京市医保局2019月11月1日发布关于生育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文件,对基本情况和政策出台北京作出解读。

  南京市医保局2019月11月1日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解读原文如下:

  一、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职工医疗保险充分发挥着民生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是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点民生制度。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先后建立于1997年、2000年,经多年调整完善,参保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水平稳步提高,医疗管理服务逐步规范,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2015年、2016年两项制度在全省率先实施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有效提升了医保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截至9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96.22万人,职工医保452.92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6%。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在对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的基础上,今年3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7月22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对全省两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开展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整合到位。两险合并实施,我市基金共济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综合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是:“四个统一、两个确保”。

  (一)统一参保登记,扩大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文件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展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我们将以两险合并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我市参保扩面工作,全面筛查和查漏补缺,继续扩大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参保人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提升基金共济能力。两险基金统一管理,对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建账、核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编制预算,基金“打通”使用,提高共济能力,更有利于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两险合并不会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负担。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9%,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8%,合并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之和确定,共计9.8%,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保缴费标准350元/月缴纳,不需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强化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监管。通过两险合并统一协议管理、统一支付目录、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单元付费,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服务监管水平。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管理,提高服务和监测水平。将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统一经办,降低经办机构管理运行成本,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让参保群众少跑腿,多省心。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数据库,完善信息系统统计功能,强化基金风险预警预判,确保基金安全稳健。

  (五)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更不会降低待遇水平。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各项政策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了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更要求我们要加强生育保险运行风险管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人口生育政策调整、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等因素对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影响,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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