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导语 在南京参保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不能重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等多种待遇。
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在两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PS: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都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不得重复领取。
工伤供养亲属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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