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对托育机构作出了哪些要求

导语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对托儿所作出了哪些规定和要求?这里有答案,一起来看看。

  一、设立和管理

  1.设置托育机构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

  2.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依法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依法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前应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3.托育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托育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2)按照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不得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

  (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在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并按照规定时间保存录像资料;

  (6)建立婴幼儿接送制度,由婴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婴幼儿;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

  6.托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卫生保健管理职责

  (1)建立卫生消毒、疾病防控制度。对婴幼儿实行每日入园健康检查、健康观察,发现传染病患儿后,按照规定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作人员患有危害婴幼儿健康的疾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婴幼儿感染;

  (2)根据婴幼儿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作息制度、体格锻炼计划,加强日常托育护理,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3)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婴幼儿的生长发育需求和营养标准,科学编制每日食谱,向家长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膳食留样;

  (4)了解婴幼儿入园时的身体健康、预防接种情况,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保健管理职责。

  7.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8.托育机构应当单独设立伙食费台账,不得克扣、挪用婴幼儿伙食费

  9.托育机构应当聘用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的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聘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关于出境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托育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等相关证照信息,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照

  11.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办法。

  12.托育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婴幼儿,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等手续。

  二、托育和发展

  1.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照护,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不得开展违背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2.禁止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禁止泄漏婴幼儿隐私

  3.托育机构应当对有特殊需要的婴幼儿实施特殊照护,协助家长及时发现、预防、干预婴幼儿疾病和残疾。

  4.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婴幼儿家长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反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状况,宣传先进的育儿理念、方法,指导家长解决相关问题。

  5.托育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托儿所】可获相关政策原文、政策要点提炼、及托管机构失信名单。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