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托儿所有哪些禁止规定

导语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办法》中对托育机构有哪些明令禁止的行为?一起来关注。

  1.不得设置、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

  2.克扣、挪用婴幼儿伙食费。

  3.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等相关证照。

  4.不得开展违背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5.禁止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禁止泄漏婴幼儿隐私。

  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严重损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属于严重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注意

  1.托育机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托育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托育机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经营性托育机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南京托管机构失信名单在哪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托儿所】可获相关政策原文、政策要点提炼、及托管机构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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