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导语 南京判断是否有劳动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南京对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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