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生证明办理全指南
导语 南京出生证明怎么办理?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因新生儿父母户籍身份、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地等情况不同,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机构等有所区别。本文将详细介绍11种情况下南京出生证明的办理指南。
首次办理南京出生证
1. 《出生医学证明》为全国统一法律文件,一人一证一编号,一旦新生儿姓名打印在出生证上,便不能修改或涂改。请慎重考虑新生儿姓名。新生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
2. 《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由母亲亲自办理,如母亲不能来办理,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办理时需携带《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携带护照及复印件,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通行证或者台湾通行证及复印件。
4. 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5. 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及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 特殊情况按上级文件处理。
注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请认真核对。内容错误的出生证,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换发南京出生证
一、换发情形
原签发机构为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或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 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4. 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5. 《出生医学证明》未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6. 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二、换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如原签发机构已被取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一家有签发资质的机构为换发机构。
三、换发程序和要求
1.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并填写《江苏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后予以换发。
2. 换发申请由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儿童的父母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3. 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4. 在常住地以外跨省异地出生以及在港、澳、台或境外出生的新生儿,不得以外地《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地签署的出生证明换取申报户口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换证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换证地点: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四号楼斜对面出生证办理处(025-52226461)
一、补发对象
1996年11月1日以后在南京出生,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儿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证材料
新生儿父母向儿童户口所在区补办点申请补发(未报户口参考父母户口)。非南京户籍在分娩医院所在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根据儿童户口办理情况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区级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可至各区补发申请点领取或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公告栏中下载。
2.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已报户口的需携带孩子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未报户口的需携带父母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 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及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无首次签发登记表需提供住院病例首页和新生儿记录页(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户口已报者存根联可从派出所复印盖章。
5. 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补发说明:
1.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由申请儿童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否则不予受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 2020年6月1日起,原由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负责的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划归各区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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