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申请材料一览表
导语 南京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这里有详细信息,一起来看看低保申请材料。
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准确地核实贵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出尽出”的低保工作目标,请贵家庭按照以下告知的项目和形式,本着诚信的态度,在受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调查、审核、审批部门及时开展后续工作。
类别 |
材料名称 |
材料状态 |
提供材料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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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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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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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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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 |
★ |
户口簿 |
原件、复印件 |
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和不在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含农业人口) |
★ |
身份证 |
原件、复印件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所有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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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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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 |
原件 |
家庭成员中的在职人员、在单位领取退休金人员、领取下岗生活费人员、领取遗属补助金人员、领取其他固定生活补助金人员 |
家庭成员以外的赡(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提供以上各种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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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未得 |
原件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在职人员工资证明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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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收入存折 |
原件、复印件 |
通过社会化发放领取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固定收入的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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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入证明 |
原件 |
从单位或有关部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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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蓄存折 |
原件、复印件 |
有家庭财产性储蓄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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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卖家产 |
原件、复印件 |
有房产等大宗财产变卖收入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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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缴费 |
原件、复印件 |
缴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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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类 |
★ |
就业失业 登记证 |
原件、复印件 |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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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就业 |
原件 |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患有大重病、传染病人员除外)的仍未就业人员的失业、无业人员(已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就业或自谋职业收入的除外)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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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岗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协保人员、留职定补人员、离岗挂编、留职停薪人员等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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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劳动 |
原件、复印件 |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有协议书的提供协议书复印件,无协议书的请原单位出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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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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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 |
原件 |
所有申请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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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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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住房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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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发票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拥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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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租赁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承租或出租住房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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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 |
原件、复印件 |
有拆迁情况的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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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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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 |
原件 |
患有影响劳动就业的疾病人员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据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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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 |
原件、复印件 |
持证残疾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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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丧失劳动 |
原件、复印件 |
经国家承认的专门机构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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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类 |
★ |
离婚判决调解书 |
原件、复印件 |
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人员提供 |
★ |
离婚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协议离婚人员提供(该材料须加盖原登记机关或档案部门核对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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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证 |
原件、复印件 |
户籍不在一起的夫妻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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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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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通讯费缴费单据 |
原件 |
申请人代表申请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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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 |
原件、复印件 |
获得过农转非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申请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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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一次性安置补偿协议书 |
原件、复印件 |
获得过其他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的申请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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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及农业收入证明 |
原件 |
申请家庭成员中的农业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委会以上组织出据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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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证明 |
原件 |
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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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是否享受低保待遇证明 |
原件 |
迁入现居住地未满三个月的申请家庭,以及申请家庭中户籍不在本区的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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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以外对该家庭的成员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员提供与申请家庭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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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及 |
原件 |
申请家庭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幼儿园入托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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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中未成年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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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抚对象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中优抚对象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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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侨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家庭中归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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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的孤儿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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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证明 |
原件 |
无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正在服刑的请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正在服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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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释放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申请前一年内服刑、劳教期满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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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件购物 |
原件、复印件 |
年内购买大件物品的家庭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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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矫正人员 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有关部门行文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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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其他有助于正确判断家庭实际收入及生活状况的证明材料 |
说明:㈠以上带“★”的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向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原件和复印件,以便工作人员核对, 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在复印材料上签署:“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表示负责。核对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当场退还原件,收取复印件。
㈡凡以上要求提供原件文字证明的项目,证明出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前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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