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价政策调整操作细则
导语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阶梯价格和计价周期起始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现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南京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政策调整操作细则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政策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4〕7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阶梯价格和计价周期起始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现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计价周期问题
《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周期起止日期统一为用水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1日以后新发展的用户,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分档基数计算结果不为整数时,向上进位取整)。2025年1月1日起,凡阶梯水价政策调整,实施日期未能与计价周期起始日(1月1日)对应的,用水周期起止日期不作调整(仍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核定居民家庭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按对应价格分段计算水费。
二、跨年抄表问题
计价周期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自1月1日起进入新的计价周期,供水企业在跨年抄表水量时,以1月1日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水天数及日均用水量,分段计算上年用水量及当年用水量,分别计入上一个计价周期及新的计价周期(分段用水量不为整时,向下取整)。计入上一个计价周期的水量,按原阶梯水价政策计收水费;计入新的计价周期的水量,按新的阶梯水阶政策计收水费;分段取整舍去的水量1立方米,按两个计价周期中第一阶梯到户价格最低值计算水费。
例:某3口之家用户为双月抄表,原计价周期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2024年最后一次抄表日12月5日抄表示数为1500立方米,截至最后一次抄表日周期内用水量为160立方米。2025年2月5日进行了阶梯水价政策调整后的首次抄表,抄表示数为1530立方米。该用户2024年最后一次抄表日至2025年首次抄表日间隔62天,日均用水量为(1530-1500)/62=0.4838立方米。分段计算水量及水费:
1.该用户2024年最后一次抄表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7天,执行原阶梯水价政策的水量为0.4838*27=13.06立方米,取整为13立方米,执行原阶梯水价政策的水费为13*3.04=39.52元。
2.执行新阶梯水价政策的水量为1530-1500-13.06=16.94立方米,取整为16立方米,执行新阶梯水价政策的水费为16*3.42=54.72元。
3.分段取整舍去的水量为0.06+0.94=1立方米,按两个计价周期中第一阶梯到户价格最低值计算水费1*3.04=3.04元。
综上合计,本次抄表应交水费为39.52+54.72+3.04=97.28元。
三、新装用户阶梯水量问题
2025年1月1日以后的新装用户以首次抄表当月作为首年度用水周期起始月,周期截止日为当年的12月31日。该用户首年度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按月核定,其中,首次抄表水量不计入首年度用水周期。次年1月1日对用水周期起始日重置,用水周期与存量客户一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例:某新装用户首次抄表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家庭人口数为3人,其2025年度用水周期为6个月,该用户2025年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第一阶梯用水量上限为200立方米÷12月×6月=100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上限为:270立方米÷12月×6月=135立方米。
四、产权变更用户阶梯水量问题
用户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原用户需在用户信息变更当月结清水费,新用户按照新装用户阶梯水量政策执行。原用户原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不做调整,新用户自变更当月起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五、家庭人口申请变更用户阶梯水量问题
多人口家庭申请人口数量变更,自申请之月起调整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用水周期不做调整。
例:某用户原家庭人口数为3人,自2025年8月29日起申报人口数为4人。人口数量变更后,该用户2025年用水周期仍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申请当月起调整该用户的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第一阶梯用水量上限为200立方米+(65立方米/人*4人-200立方米)÷12月×5月=225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上限为270立方米+(85立方米/人*4人-270立方米)÷12月×5月=300立方米(向上取整)。
六、用水类别变更问题
居民用户用水类别发生变更,自变更当月起按新装用户阶梯水量政策执行。变更前为居民生活用水的,原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不做调整;变更后为居民生活用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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