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区人才安居办法

导语 为了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更好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服务,聚焦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实施,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 1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浦口区人才安居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更优人才生态环境,更好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住房服务,聚焦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实施,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 1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 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 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浦口区成立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区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区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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