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医保住院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

导语 职工医保住院报销,需个人先行支付的部分,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照规定的住院保障待遇执行。

  南京职工医保住院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住院待遇标准表

  例:某退休参保人员今年首次住三级医院,住院总费用16000元,其中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950元(是指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该参保人按医保政策个人负担多少?

  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右栏个人自理(自付)部分为950元需个人全部负担;

  ②首次住院,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1000元;

  ③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个人需分担:(16000-950-1000)×7%=983.50元;

  综上,该参保人员此次住院个人负担950+1000+983.50=2933.50元。

  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其中,住院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超过6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95%。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2024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现为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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