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是哪里
导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方式有四种。
江苏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①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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