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委托逐月还商贷有什么条件

导语 委托逐月还商贷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

  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签订生效后(次月生效),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3.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

  【拓展阅读】

  南京个人租房用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

  南京公积金委托划扣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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