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条件及流程

导语 在跨区域流动、跨制度转移制度中都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按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保关系。

  转移条件:

  1.跨区域流动

  城乡居保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南京市的,应在迁入地及时申请办理城乡居保关系转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至迁入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同一年度有重复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累加,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跨制度转移

  城乡居保→职工养老:参保人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职工养老→城乡居保:参保人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待遇计发办法领取养老待遇。

  缴费年限:

  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缴费年限。

  转移流程:

  1.市内转移

  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户籍的参保人,无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更改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信息。

  2.内转移

  已实现省平台一键式办理,参保人可在迁入地申请,即时办结。

  3.跨省转移

  参保人只需在迁入地申请即可,后续转移手续由两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处理,参保人无需两地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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