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南京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导语 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或现役军人符合条件可以在江苏省内异地办理离婚证,具体规定如下。
办理条件及材料: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协商一致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结婚证、离婚协议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
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要求:
1.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
2.现役军人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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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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