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退租规定

导语 在租住南京公租房时,如果发生转租、改变居住用途、拖欠房租等其他情形,应当退回公租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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