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人员护理费发放标准是什么(附办理要点)

导语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下。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下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办理要点

  1、工伤人员因伤情加强变更护理等级的,自新的《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下达次月起调整生活护理费。

  2、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需先补缴欠费,待到账后办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伤】可查看江苏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南京工伤保险参保流程、认定指南,待遇标准等信息。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