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工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

导语 江苏省在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江苏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一起来看具体申请条件。

  江苏省直住房公积金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账户条件

  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职工,其本人缴存中心在省直中心或南京中心,在该缴存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只有一个有效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其他缴存中心无有效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职工,其配偶缴存中心在省直中心或南京中心且与职工本人不同(职工本人缴存中心在省直中心的,其配偶缴存中心在南京中心;职工本人缴存中心在南京中心的,其配偶缴存中心在省直中心),在该缴存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只有一个有效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其他缴存中心无有效住房公积金账户。

  (2)贷款条件

  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贷款,必须是省直中心或南京中心承办银行(或协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省直中心和南京中心无未结清或审批在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协议条件

  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职工,其本人在省直中心和南京中心除该笔待签协议外无其他有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申请签订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职工,其配偶已成功向所在缴存中心申请签订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查看南京公积金贷款额度查询入口+逐月还贷办理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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