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导语 南京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险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享受。

  参保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不重复享受。现标准为2750元。

  拓展阅读:如何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员工离职后,需要将社保转入其他省,需要代他去社保局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办理方式如下:

  跨统筹区转出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止后,需提供以下资料至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至新参保地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南京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老保险】可获南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最新消息、缴费基数/比例、办理指南(查询/参保/缴费/转移/领取/变更)、养老待遇测入口等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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