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怎么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导语 不服从房源分配、不走合同流程、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等,一定年限内不能再次申请,还有一些情况会解除租赁合同,来看正文。
一、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下列情形之一):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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