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怎么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导语 不服从房源分配、不走合同流程、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等,一定年限内不能再次申请,还有一些情况会解除租赁合同,来看正文。

  一、年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弃权。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下列情形之一):

  (一)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七)依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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