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企业不得因黄码终止员工劳动合同 职工黄码转绿应及时告知企业
导语 南京疫情期间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详见正文。
2021年8月10日上午,南京市召开第21场新冠疫情防控发布会,会上表示: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码”的,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根据南京市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
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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