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怎么确定

导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为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第二种为缴费满10年的,第三种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具体的领取期限见正文。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下: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拓展内容: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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