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物业费调价规定一览

导语 既有普通住宅小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大会成立后两种不同情况,详见正文。

  既有普通住宅小区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业主大会成立前——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相关内容

  既有普通住宅小区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与国家、省、市规定政策不冲突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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