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学费补偿申请时间一览
导语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每年6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学费补偿对象,需要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
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所获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资格申请
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资金拨付申请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注:
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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