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契税申报材料一览

导语 申报契税需要《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材料,详见正文。

  申报契税材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拓展阅读

  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规定:“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法规,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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