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生】
1.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2.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新生儿父(母)《结婚证》;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国外出生】
本人在国外出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落户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双方到场签署选择中国国籍声明。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出生申报当场办理。超过一个月仍可办理。
父母一方为南京户籍:
父母双方中本市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父母双方为南京户籍:
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居民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玄武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南京市红山路196号东侧十字街公交车站旁
鼓楼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定淮门大街1号
秦淮公安分局户政服务中心
秦淮区永乐南路9号(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组旁,毗邻宜家)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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