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二)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三)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