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3月8日起规定,在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取消《户口迁移证》。
江宁、原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与主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统一按照南京市内户口迁移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再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需要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情况:
市外户口迁入南京: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招生迁移;
2、南京市地方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招生迁移;
3、技工学校招生迁移;
4、转学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5、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
6、高校毕业生户口;
7. 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分配户口;
8、职业中专学生毕业分配户口;
9、工作调动的户口;
10、博士后进站、出站的户口;
11、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家属子女落户;
12、录用公务员落户;
13、引进人才落户;
南京户口迁出市外:
1、被外市公安机关批准迁入的户口迁往市外;
2、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往市外;
3、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往外市。
说明:《户口迁移证》由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高校由校公安派出所)开具。
(1)市外户口迁入南京的,《户口迁移证》由原户籍所在地开具;
(2)南京户口迁出市外的,《户口迁移证》由南京户籍所在地开具(凭迁入地的《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