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管理办法(原文)

导语 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一起来看通知原文。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儿童

  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残联:

  市财政局、市残联制定了《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执行。市财政局、残联《关于做好0—6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省补和市补资金管理的通知》(宁财社[2013]104号、宁残康[2013]21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9月1日

  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

  市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4﹞4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市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项目服务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同用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享受市补资金的残疾儿童须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具有南京市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

  (二)具有试点地区户籍,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经医疗机构确诊的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

  第四条 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

  视力:0.5万元/年;听力语言:1.4万元/年,助听器0.6万元/3年(三年更换一次);肢体(脑瘫):1.48万元/年,矫形器0.12万元/年;智力:1.2万元/年;孤独症:1.4万元/年;多重:2万元/年。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定康复标准:

  肢体(脑瘫):1.4万元/年,孤独症:1.2万元/年。

  第五条 为保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市补助范围和补助比例不变。即: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的50%由省财政补贴(六合区为全额补贴),市、区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各承担25%。省级补贴经费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和省残联《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25号)文件执行。

  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范围为省定试点地区。省定标准的20%由受助儿童家庭承担,80%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20%,市、区财政各承担40%),符合条件的孤儿康复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照省定标准全额承担。

  第六条 市补资金列支范围:

  (一)基本康复费用:

  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跟踪回访等。

  (二)伙食补贴费用:

  受助儿童按实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补贴一年不超过9个月,每月不超过22天)。

  第七条 区残联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的受助儿童情况,填写《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省补资金申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残联。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残联根据各区报送的《审批表》,制定市补资金分配方案,待省补资金下达后一月内下达市补资金。

  各区财政和残联应按照受助儿童人数、机构康复时间和补助标准,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至定点康复机构。年度补助资金须在次年1月31日前结清,并完成对定点康复机构的财务审计和绩效考核报告报市财政和市残联。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残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配套,专款专用,设立单独会计核算科目,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杜绝虚领、冒领、重领、乱收费等现象,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残联将在每年2-3月对上一年度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省、市补资金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省、市资金拨款的重要依据。市对未将残疾儿童康复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资金未及时结算或违规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将视情况扣减年度项目市补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此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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