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购攻略

导语 南京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何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下面为你带来相关攻略。

  一、政策依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

  二、申购人群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具有江南六区(鼓楼区、秦淮区、玄武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申购程序

  (一)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全面核查申购家庭的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住房状况审核认定。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购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认定。对拟认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将通过审核的家庭的材料集中提交市住保中心;

  (六)市住保中心自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登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可批准申购家庭取得轮候资格,待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审核,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五、办理时间: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六、办理地点: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电话:咨询当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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