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申请条件

导语 符合条件的省级机关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那么江苏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申请条件有哪些?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逐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职工买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江苏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职工;

  2、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所归还的贷款是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即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委托人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也就是说,如果每月缴存公积金1000元,那么账户余额不能低于12000元,而每月支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银行商贷月还款额度。

  注:

  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普通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职工购买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2016年11月1日起南京市民可申请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

  江苏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申请材料

  江苏省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承办银行名单(1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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