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 在主管地税局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可继续使用?

导语 5月1日营改增之后,在主管地税局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下面来看官方解答。

  5月1日营改增之后,在主管地税局领购的通用机打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5月1日以后,您在主管地税局领购的未用完的通用机打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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