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导语 2015年4月29日,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是《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保障对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称,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财产状况、车辆拥有量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含单亲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有稳定职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有稳定职业,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和施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称市住保办)承担。

  市发改部门负责新建市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核准审批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属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批,会同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各区政府及相关功能平台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市国土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等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街道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及在保对象的年审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物价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制定;市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审计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功能板块等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街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根据本市城市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市政府确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财产和车辆等标准,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对个人出售。

  第九条 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涉及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优先安排。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后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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